树立风险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7-05-11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》的指示精神,切实做好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,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,阳光信保以“树立风险意识,远离非法集资”为主题,在5月集中开展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的专题宣传月活动。
为了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,阳光信保结合当前保险业非法集资主要形式、如何识别及防范举措等进行了总结。希望借此宣传正确的保险观念,让公众及从业人员远离非法集资,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。
(一)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
1.主导型案件。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,假借保险产品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。主要手段有:虚构保险理财产品,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,或者与消费者签订“代客理财协议”,吸收资金;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,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,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。
2.参与型案件。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、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。主要手段有: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,混淆两种产品性质;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,保本且收益率较高;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,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。
3.被利用型案件。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,误导欺骗投资者,进行非法集资。主要手段有: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,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,进行非法集资;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,宣称投资项目(财产)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,进行非法集资;伪造保险协议,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,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;假借保险名义,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、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,或者以“互助计划”、众筹等为噱头,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,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。
(二)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识别
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“三查、两配合”。
1.“查人员”就是买保险时要求销售人员出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,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对其进行验证。
2.“查产品”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(中国保监会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),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,不要相信高息“保险”,也不要受“先返息”之类的诱惑。
3.“查单证”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,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: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,不应有人为改动、手写的地方。
4.“配合做好缴费”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 元时,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,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。
5.“配合做好回访”就是购买分红、万能、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,积极配合公司回访,确保利益不受损害,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,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,可以通过网络、电话、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。
(三)保险机构防范非法集资的五项举措
1.加强从业人员教育,提高非法集资案件识别力。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纳入日常管理内容,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、政策宣传和案件警示相结合,推进多层次、全方位、多角度地宣传、教育培训活动。
2.畅通举报渠道,加大举报工作推广力度。通过培训、晨会等加强教育,严禁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案件。开通举报邮箱、举报电话,通过电子屏、微信等方式向员工、客户推送相关信息,宣传举报路径、奖励举措等。
3.构建合规协作队伍,加大监督广度和深度。在销售人员中选拔和组建监督员队伍,以“公开”“隐秘”方式履行合规监督职能,构建“内外结合、上下一体、全面协作”的合规监督反馈与服务支持体系,高度关注团队和个人异常举动。
4.是实施职业背景调查,重点监控异动目标。制定职业背景调查方案,通过对团队人员专兼职情况普查,掌握执业基本信息,重点关注涉嫌参与集资的人员,及早发现异常。
5.加大监管“绩优”营销人员,强化监控营销团队。加强“绩优”营销人员的法制培训,加强客户回访,防范优良业绩掩盖其违规行为。同时加大对营销团队和团队负责人的管控,严控参与非法集资、传销等活动,严格限制销售非保险理财产品。
下一步,阳光信保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监管要求,扎实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各项工作,重点做好宣传教育及风险排查,进一步巩固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“防火墙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