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案说险——如实告知

来源:原创 发布时间:2023-09-15
一、案例简介
几个月前旺先生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5万,并附加了少儿定期寿险产品保额20万。其被保险人为自己刚出生不久的子女。在购买该保险产品前,旺先生先后向保险代理人员从“保险责任”“理赔方式”等多个方面向其了解保险产品形态。随后,保险代理人便开始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,即向客户了解被保险人的既往疾病史。这时,旺先生想起自己孩子被医院诊断过为新生儿肺炎,进过“保温箱”。但上述事项,旺先生以为是属于新生儿的一个常态化情况,便没有向保险代理人告知。与此同时,由于旺先生给孩子购买的保额过高,保险公司还对该业务下发了“二核通知书”要求其补充孩子的出生手册等相关资料。但此时,旺先生并没有按照其要求提供真实的相关材料。随着时间的推移,旺先生的孩子在3个月的时候,因身体不适,便前往了医院进行了检查,结果被诊断为重症心肌炎并因抢救无效,不治身亡。在经历丧子之痛后,旺先生来到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但经过理赔人员多方走访调查后,发现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。故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,仅退还了保险费用,并向客户说明了缘由,旺先生对此,不置可否。
二、案例分析
(一)关于如实告知
首先,如实告知是保险契约成立的基础,其有效性依赖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和真实信息的交流。其次,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障客户的权益。在购买保险时,只有在了解客户的真实风险情况后,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才能为其提供个性化的保障方案。本案中,正是因为旺先生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,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对其被保险人发生的事故进行理赔。
(二)关于未能理赔 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有关规定即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”综上所述,这便是为什么旺先生的孩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,保险公司并未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,反而是仅退还了保险费用的原因。  
三、风险提示       
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,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客企之间的民事纠纷。因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,对如实告知事项规定如下: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:1.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,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,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。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 2.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3.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4.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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